其實在藝術史上,也曾有這種情況發生,比如杜尚將一個小便池簽上自己的名字,便成了劃時代的藝術品。日用品和藝術品的分界線到底在哪里?記者采訪了部分藝術圈和法律界人士,以期剖析這一“擦邊球”現象。
“大黃鴨”靈感來源于“中國制造”
很多人都對霍夫曼怒斥遍地開花的“山寨黃鴨”的新聞記憶猶新,卻沒想到他如今也陷入了版權的泥淖。7月中旬,青年藝術家幸鑫在其博客上發表了對“大黃鴨”的質疑,認為霍夫曼將一個現成品原版黃鴨子經過放大變成“大黃鴨”,再對“大黃鴨”開發衍生品流入市場,這種行為是構成侵權的。他提出疑問:“這是以藝術的名義侵占他人知識產權,還是暗中與商業合謀?”
此觀點經過“藝術國際”和“99藝術網”的藝術媒體的報道,半個月內在微博上被轉發了數千次。
如果追溯霍夫曼的創作源頭,確實是有“把柄”可抓。霍夫曼創作的“大黃鴨”從2007年開始世界巡回,而在這幾十年前,作為洗浴用品的小黃鴨已經誕生了,從外形上來說,“大黃鴨”不過是“小黃鴨”的巨型版而已。霍夫曼也坦言其創意來源于博物館中一幅畫有小黃鴨的繪畫作品。而“大黃鴨”的外形是根據香港某玩具廠生產的橡皮黃鴨子放大而來。
幸鑫的質疑獲得許多人的力挺。批評家陳默在微博上評論:“從外形上看,抄襲剽竊嫌疑很重。”深圳市創意設計知識產權促進會會長馮家敏則評論:“幸鑫的邏輯關系的基礎是荷蘭大黃鴨山寨合法,其實,大黃鴨確實涉嫌侵權,難以取證而已。把現成品直接拿來創作藝術品,肯定有侵權之虞。無專利的有機可乘,有專利的產品則萬萬不可。”
但也有支持霍夫曼的。獨立策展人鮑棟表示,霍夫曼創作《大黃鴨》的藝術手段不新,但他在擴大原物的過程中融入了自己的想法,“想法很重要,這是藝術創作的重要環節。”
在網上爭議產生之始,霍夫曼在成都商談“大黃鴨”的巡展事宜,而在這之前已有消息稱他已授權北京9月份展出“大黃鴨”。面對媒體提出的版權問題,他一直沒有正面回應。但他承認:“大黃鴨”尚未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注冊。
有網友不禁調侃:“讓全世界陷入瘋狂后讓自己陷入版權的泥淖,霍夫曼這是在做行為藝術吧?”
“大黃鴨”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
霍夫曼的“大黃鴨”到底有沒有自己的版權?如果沒有,他怎能到處“授權”展出和售賣衍生品?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深圳大學法學院的兩位學者李揚和趙明昕。
趙明昕表示,黃鴨的創造者可能享有美術品的著作權或者工業外觀設計的專利權,但由于小黃鴨已經存在了近百年,所以它的這兩項知識產權都不再受法律保護了。按照我國立法,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,而外觀設計專利權才10年,其他國家和地區也差不多。所以黃鴨早已進入公有領域,任何人皆可進行利用,哪怕是商業性的利用。所以霍夫曼制作大黃鴨進行展出沒有問題,但他是無權授權他人制作小黃鴨玩具的。
“像洗浴黃鴨這類實用藝術品只有構成‘美術作品’時,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。”李揚教授表示,黃鴨作為一個洗浴玩具已存在近百年歷史,無論是鴨子的身子、頭部、眼睛,還是這三個要素的組合,都是公有領域中創作要素的簡單使用和搭配組合,與自然界中的鴨子形象沒什么區別,不能構成“美術作品”,故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。即使原版的橡皮小黃鴨也難以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,更不用說霍夫曼的“大黃鴨”了。所以他認為,就橡皮黃鴨而言,無論其大小,都并不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。
但李教授補充,像黃鴨這類實用藝術品如果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,也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。如果原版玩具橡皮鴨已經作為產品投放市場,則霍夫曼的行為構成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,也就是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上規定禁止的“對他人商品形態的酷似性模仿行為”。而在我國,則只能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一般條款來規制這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。
實用品和藝術品的“分界線”
其實在藝術史上,日用品搖身一變成為藝術品的例子并不少見:最著名的可謂是法國藝術家馬塞爾·杜尚的《泉》。1917年,他將一個從商店買來的男用小便池起名為《泉》,上面簽上他的名字后,送到美國獨立藝術家展覽作為藝術品展出,成為現代藝術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。雕塑家奧登伯格則按原物放大的日用品,像羽毛球、棒球手套、衣夾子等,放在室外作為環境雕塑。人們不禁發問:實用品和藝術品的分界線到底在哪里?
記者就此問題請教了著名藝術評論家孫振華。他表示,實用品和藝術品并不存在一個客觀的標準,這主要看藝術家本人給它賦予什么內容。“藝術品是一種觀念的賦予,比如說小便池放在家具市場里面它就是一個小便池,而放在美術館里,它與人的關系就發生了變化,這是對過去藝術觀念的一種顛覆。”
他表示,雕塑家奧登伯格把衣服夾等日常生活中的物品放大,從作品形態上看,他的衣夾作品與普通買來的沒什么不同,但奧登伯格的貢獻不是在于他辛苦設計的這個衣夾,而是他對衣夾的發現。“他的創作就是他的發現,而模仿者沒有什么新意的話,那就僅僅是模仿別人跟隨別人,一般不會被人認可。”他認為,藝術作品的價值除了外在形態以外,還包括他的表現方式和創作觀念。